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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怎么认定的?

66 2024-03-13 18:06

一、涉案金额怎么认定的?

涉案金额,指案件当事人的实际犯罪金额或违纪金额,以所认定当事人的犯罪性质和违纪性质确定。与此同时,刑事案件的涉案金额是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公安如何认定流水是涉案金额?

   根据大数据 流水与你身份不匹配,

       打个比方对于1千万的流水,涉案资金只要几千块,且当事人也无法解释1000w流水的合理来源的,那么这种情况下,是以一千万的流水来定罪量刑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银行卡流水的合理来源的,就可以剔除,不能证明合理来源的,且又是属于跑分洗钱期间产生的流水,就会认定是跑分流水。不会单单以涉案金额来定。因为不是所有的受害人被骗后,都会报警,也不是所有的流水都一定有人报警,有些网赌资金的,这种就不会有报警,也还是会定位跑分流水。

三、对涉案物品价值应如何认定?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了“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对于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四、信用卡涉案金额怎样认定?

  信用卡透支超过5000不还,构成信用卡诈骗。  欠信用卡一直不还款,产生的后果主要有:1、会产生高额的逾期利息。2、会被银行向法院起诉,将产生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经济损失。3、个人会有不良信用记录,对以后的办银行卡、贷款等都会产生影响。4、如果欠款金额达1万元以上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规定“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可见,达到5000元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五、非法采矿罪涉案金额如何认定?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六、价格认定结论书中的涉案物品权属有争议的怎么办?

法律分析当事人对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可向原价格鉴定单位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也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设立的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案件当事人对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 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行政、司法机关提出要求复核裁定,由行政、司法机关根据具体 情况决定是否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

对涉案物品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限定期限内向办案机关提出。在提出异议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差距较大,或者

七、银行账户被认定为涉案账户后果?

银行会对涉案账户的银行卡进行冻结,持卡人无法对银行卡里的钱进行使用。

涉案账户是因为该银行账户涉及办案或司法需要,法院发函给银行方面要求锁定账户,银行会按法院规定冻结该账户,涉案账户被冻结后建议配合公安调查,调查完成后,如无其他问题,账户就会予以解冻。

可以主动去刑警大队配合调查,刑警确认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后由刑警队解冻银行卡,也可等待自动解冻。银行卡被冻结期间警方不会取走你的存款。 公安机关在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处理。经查明查封、冻结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冻结。

(1)公安局不可以直接冻结个人银行账户;(2)如因办案或司法需要,公安局需报请法院冻结涉案相关银行账户法院发函给银行方面,银行回复并签字,按规定冻结该账户;(3)一般冻结期限是六个月,根据需求可延期一次,一般延期为三到六个月;如涉嫌违法等,可对账户进行永久冻结。如果没有其他原因解冻是很简单,我们前往银行卡的开户行,出示身份证,向银行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即可进行解冻操作

八、建行被认定为涉案账户怎么办?

当自己的银行账户被认定为涉案账户后,如果对公安机关给出的结果有异议,那么可以联系公安机关进行确认。随后银行会根据确认的结果对持卡人账户进行相应处理。银行账户一般在被认定为涉案账户后,基本上都是需要等待案件审理完成后,法院才会要银行恢复涉案账户的正常使用。

九、赣南脐橙价格?

赣南脐橙的价格是每年都不一样的,比如2015年,在果园的采购价是1.8-2.3元,如果卖到2.3的话说明行情是很好的,因为在之前果树得了黄龙病,果农把树砍了很多,导致2015年整个赣南脐橙减产,所以可以卖到2.3. 2016年没有得到好转,反而更低,如果你来赣南脐橙的果园问价,过农要你出价,如果你出价低于3元,果农不让你进果园门的,所以在2016年的脐橙价格至少在3元,保底价格, 预计在2年之后,赣南脐橙的价格还是会走高的,不过过几年之后,脐橙的树目增多,种植面积增多,到时候供过于求,价格自然下跌。 不过预计在2年之后才会降价的。

十、非法经营涉案微信流水怎么认定?

一、关于非法经营如何认定

  1、本罪的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在我国目前行政经济法规不很健全的情况下,考察某一经膏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一定要把国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对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于取缔的,要因势利导,使其向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不要轻易作犯罪处理。

  2、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的,不认为构成本罪,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3、本罪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二、非法经营罪及相关司法解释是怎样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是够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对于何谓“非法经营活动”,刑法第225条有明确规定,即: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在1997年刑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一系列立法解释或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颁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刑法第 225条进一步补充,对“非法经营活动”作了进一步列举,主要包括: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行为也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罗仑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牟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但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但是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对擅自经营国际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牟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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