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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桃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153 2024-03-22 14:37

一、江西桃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国家征用土地的果树赔偿标准,每亩最多不超过8万元(含8万)。鲜果类果树(如苹果,桃,李,杏树等)。树龄小于2年的,每株补偿30元;树龄2年以上(含2年),每株补偿60元;树龄3-6年以内(含6年)每株280元;树龄6年-40年以内(含40年)450元/株;树龄在40年以上的350元/株。

二、征用林地补偿条例?

林地征地补偿标准

1、防护林:以造林、培育(肥培管理、病虫防治、护林防火等,下同)全过程的投入加林木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时林地上的林木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1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计算。

2、用材林:同防护林。

3、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

4、特种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和珍贵树种林,下同):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时的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计算。

5、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年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材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苗木每亩3500~6000元;珍贵常绿树苗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6、“四旁”林木: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5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计算;珍贵常绿树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着物、建筑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三、应急征用补偿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工作,增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1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对突发事件而实施的应急征用工作和应急征用后的补偿行为,以及由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的支援市外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办法所称应急征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暂时使用单位或个人相关物资、场所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应急补偿,是指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实施应急征用或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毁损、灭失或发生的直接费用而依法进行的补偿。

第四条 应急征用的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的为应对突发事件所急需的食品、饮用水、能源、医疗用品、交通工具、工程机械、通信设施、宾馆、体育场馆、医疗机构、广场等物资、场所,必要时可附带调用相关操作人员、专业技术指导人员、后勤保障人员(以下统称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工作,是应急补偿的责任主体;应急征用、补偿的统筹协调工作由同级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物资、场所的征用工作和附带专业人员的调用工作,参与应急补偿的标准评估或评估监督工作。

财产被征用或者因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而造成财产毁损、灭失或发生直接费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应急补偿的受偿主体(以下简称受偿人)。

第六条 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工作应当坚持"提前统筹、就近征用、均衡负担、依法补偿"的原则。

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征用决定,按照应急征用决定书的规定,配合政府及其部门实施依法采取的应急征用措施。

第八条 应急补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理补偿。补偿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补偿价值应当与被征用财产在征用期间的使用价值相当,或者与因应急征用和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开支相当。

(二)补偿直接损失。仅补偿与应急征用或者突发事件应对措施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财产损失或费用开支,不包括精神损失等非物质层面损失和突发事件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

(三)补偿实际损失。仅补偿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或费用开支,不包括预计发生的损失。按规定应当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不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补偿范围

四、鱼塘征用补偿标准?

征用菜地、鱼塘、藕塘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征用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五、房屋征用补偿标准?

1、搬迁费补偿标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费每户按500元补偿;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20平方米增加补偿100元(不足100元按100元计算);但补偿最高不超过1000元/户。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费每户按400元补偿;5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50平方米增加补偿400元(不足400元按400元计算)。   2、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城区范围以内12元/平方米/月,城区范围以外6元/平方米/月。城区范围以内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1500元/户的,按1500元/户计算;城区范围以外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900元/户的,按900元/户计算。   3、提前搬迁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按规定的奖励期限提前签约并交房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城区范围以内奖励标准为:第一奖励期内奖励200元/平方米,不足30000元/户的按30000元/户计算;第二奖励期内奖励80元/平方米,不足12000元/户的按12000元/户计算;超过第二奖励期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城区范围以外奖励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4、未经登记建筑补偿标准   对未经登记建筑属附房或未被认定为合法建筑或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视搭建时间分别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在2010年7月1日《(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日期)前搭建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在2010年7月1日后搭建的,按残值补偿300元/平方米。   5、特殊特困补助标准   对在征收项目范围内常住户籍且为实际居住的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特殊特困被征收对象,以计户规则确定的户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标准详见附件)。根据补助类别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补助金额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户。补助对象及金额需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无举报或无异议后予以补助。   6、征收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   (1)住宅类直管公房。产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对产权人和承租人分别以住宅类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饰装修评估值)的20%和80%进行货币补偿;并对承租人参照个人所有房屋征收安置政策进行产权调换。产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对产权人进行产权调换安置,产权人与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2)住宅类直管公房改作商业用房。经认定为“住宅类直管公房改作商业用房”,并经产权人认可的:产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对产权人和承租人分别以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饰装修评估值)的30%和70%进行货币补偿;对承租人不安置商业用房,按住宅类直管公房征收政策予以安置。产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对产权人按住宅类直管公房征收政策进行补偿安置,产权人与承租人重新订立住宅类房屋租赁合同。   注:以上补偿标准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公布前已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和拆(搬)迁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六、应急征用补偿方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工作,增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1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对突发事件而实施的应急征用工作和应急征用后的补偿行为,以及由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的支援市外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办法所称应急征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暂时使用单位或个人相关物资、场所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应急补偿,是指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实施应急征用或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毁损、灭失或发生的直接费用而依法进行的补偿。

第四条 应急征用的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的为应对突发事件所急需的食品、饮用水、能源、医疗用品、交通工具、工程机械、通信设施、宾馆、体育场馆、医疗机构、广场等物资、场所,必要时可附带调用相关操作人员、专业技术指导人员、后勤保障人员(以下统称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工作,是应急补偿的责任主体;应急征用、补偿的统筹协调工作由同级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物资、场所的征用工作和附带专业人员的调用工作,参与应急补偿的标准评估或评估监督工作。

财产被征用或者因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而造成财产毁损、灭失或发生直接费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应急补偿的受偿主体(以下简称受偿人)。

第六条 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工作应当坚持“提前统筹、就近征用、均衡负担、依法补偿”的原则。

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征用决定,按照应急征用决定书的规定,配合政府及其部门实施依法采取的应急征用措施。

第八条 应急补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理补偿。补偿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补偿价值应当与被征用财产在征用期间的使用价值相当,或者与因应急征用和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开支相当。

(二)补偿直接损失。仅补偿与应急征用或者突发事件应对措施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财产损失或费用开支,不包括精神损失等非物质层面损失和突发事件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

(三)补偿实际损失。仅补偿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或费用开支,不包括预计发生的损失。按规定应当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不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补偿范围。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各类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物资、场所、专业人员的调查登记工作,建立应急征用物资、场所目录并告知权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制订相应的应急征用方案。征用物资、场所和调用专业人员目录和应急征用方案应当报同级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列入应急征用目录的物资、场所的使用及权属状况,以及专业人员的联系方式,并及时更新应急征用目录。

第十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征用应急物资、场所,或者附带调用相关专业人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自行实施征用或另行指定应急征用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征用实施单位按照以下规定予以确定,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行指定:

(一)粮食的征用由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二)能源的征用由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药品、医疗器械的征用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四)医疗机构的场地、物资等的征用及人员的调用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五)食品、饮用水、衣物、棉被等救灾物资的征用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六)交通设施设备及运输工具的征用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七)建设工程机械的征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八)市政工程维护机具的征用由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九)特种设备的征用由质量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十)体育场馆的征用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十一)星级饭店的征用由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十二)除星级饭店外的宾馆征用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

(十三)广场的征用由其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十四)水上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征用船舶、特种设备、水上船舶溢油应急物资的征用由海事部门实施;

(十五)其他物资、场所的征用,以及相关专业人员的调用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应急响应结束后,有关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应急补偿工作。

(一)有关人民政府确定应急补偿单位(以下简称补偿单位),当地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协助补偿单位制定应急补偿方案,及时对补偿工作提出建议,指导并监督补偿单位开展应急补偿工作。

(二)补偿单位负责受理并审核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急补偿要求,提交应急补偿方案,组织应急补偿资金的发放。

(三)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负责筹集应急补偿资金,审核并按规定安排应急补偿资金,监督应急补偿资金的发放。

(四)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应急征用和补偿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各级审计部门对应急补偿资金使用情况依法审计。

(五)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作为补偿单位。

第三章 征用、补偿程序

第十三条 应急征用和补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辖权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应急征用工作和应急征用后的补偿工作。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管理主体。当应急征用资源不足时,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用和补偿工作。

第十四条 征用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送达应急征用决定书;需要调用专业人员的,同时向被调用专业人员送达调用通知书。

因情况紧急,无法事先送达应急征用决定书的,征用实施单位可以口头通知被征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实施紧急征用,并在紧急征用后48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被征用物资、场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到应急征用决定书或者紧急征用口头通知后,应当立即配合征用实施单位将被征用的物资交付征用实施单位或者清理被征用场所,并根据实际需要协助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统一管理和调用。

征用实施单位应当制作应急征用清单和调用专业人员清单,与被征用物资、场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交接手续。应急征用清单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第十六条 被征用物资、场所使用完毕,及附带调用人员调用完毕或者应急响应结束后,征用实施单位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汇总征用物资、场所和调用人员的情况,并通知被征用物资、场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凭应急征用决定书、应急征用清单到指定地点办理返还交接手续,被征用物资、场所毁损、灭失或发生直接费用的,征用实施单位应当一并出具毁损、灭失和费用证明。

征用实施单位应当将财产征用、返还、毁损、灭失和发生费用情况同时书面报送同级应急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 应急响应结束后,有关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于2个工作日内确定补偿单位,指导并监督补偿单位开展应急补偿工作。

第十八条 补偿单位应当在应急响应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受偿人提交申请补偿所需的材料,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流媒体上予以公告。

受偿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补偿通知之日起1年内,向补偿单位书面提出应急补偿申请。逾期未提出补偿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受偿权利。

受偿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应急征用决定书、征用财产清单、财产返还情况、财产损毁或灭失情况、补偿金额及计算依据、补偿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补偿单位应当自收到应急补偿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一)材料齐全且表述清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回执。

(二)材料不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书面告知受偿人在合理期限内更正或补充。

(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受偿人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补偿单位会同当地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在补偿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拟定补偿方案,书面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补偿单位提交的材料应包括:安排应急补偿资金的书面申请书、应急征用决定书、应急征用清单、政府应急措施、应急措施与财产毁损灭失的关联情况、认定财产损失和发生费用的标准和依据、资产评估报告书、补偿金额、社会捐资情况和明细清单以及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补偿方案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批复补偿单位。

因特殊原因需适当延长工作时限的,应当通知补偿单位并由补偿单位书面告知受偿人。

第二十二条 补偿单位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批复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方案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或投诉的,由补偿单位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补偿单位应当在补偿方案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偿决定,并书面通知受偿人。

第二十四条 补偿单位在补偿工作完成后应当将补偿情况向本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补偿标准

第二十五条 应急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可在与受偿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按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行为,应当参照本行政区域同期同类资产的市场购置或租赁价格给予被征用财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补偿。

第二十七条 被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被调用专业人员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限发放专业人员的工资、津贴等实际产生的费用。

专业人员在其所在单位有工资清单的,工资、津贴标准按工资清单实际工资额计算;无工资清单的,按本市该工种上年平均工资水平或在职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水平计算。不足1日按1日计算。

专业人员属于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照常发放工资、津贴。

第二十八条 财产因被应急征用或者因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导致毁损、灭失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财产损坏但经维修能够恢复使用功能的,补偿金按必要维修费用支出并综合考虑财产保险等因素确定。

(二)财产毁损无法维修或经维修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灭失或维修费用超过财产毁损前价值的,补偿金额应当在综合考虑财产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净残值和保险赔偿金等因素后确定。

(三)法律、法规对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积极配合应急征用工作,且确因征用造成额外损失的,经征用实施单位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被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上述标准或评估价值30%范围内的额外补偿。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应急补偿资金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资金安排、社会捐赠、慈善募集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解决。

第三十一条 应急补偿资金中属于财政安排资金的部分应当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补偿单位应当在补偿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到受偿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并将应急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急征用决定,不按照应急征用决定书的规定或者不配合征用实施单位依法采取的应急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负责应急征用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受偿人应当确保应急补偿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第三十五条 补偿单位应当按规定公开包括损失情况、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在内的应急补偿信息,提高透明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以及重复申请套取应急补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人员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抓紧开展突发事件责任主体认定工作,对因突发事件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要及时依法处理,并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基本支出由财政全额保障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应急补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七、坟地征用补偿标准?

关于坟地搬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来确定,一般补偿标准是几千元。坟墓补偿标准:有碑料石坟2000元/座(双坟3000元/座)、有碑毛石坟1800元/座(双坟2500元/座)、有碑土坟1600元/座(双坟2400元/座)、无碑毛石坟1600元/座、无碑土堆坟1500元/座。搬迁坟墓墓地补偿:每座搬迁的坟墓按1980元/穴补助墓地。

八、征用果林补偿标准?

1、苹果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

2、梨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

3、桃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

4、葡萄树: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40-150元;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30元;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90元。

5、枣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520-130元;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

6杏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

九、江西省征用油茶树的补偿标准?

根据2014年《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油茶造林的国家标准为每亩200元。在一些省份,地方政府会增加补贴额度,比如江西省,每亩补贴超过500元。

十、林业用地征用补偿标准?

林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征用、占用林地,按照下列标准支付林地补偿费:

1.用材林地,按照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补偿;用材林地平均年产值是指林木主伐期产材量除以主伐期所得平均产量的实际价值;

2.苗圃地、有收益的经济林地,按照前3年平均年产值4至5倍补偿;尚无收益的经济林地,按照有收益经济林地补偿标准的50至70%补偿;

3.疏林地、灌木林地、薪炭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照用材林地补偿标准的20%至70%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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